各区发改局、卫健局、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未加碘食盐供应管理工作,持续巩固碘缺乏病防治成果,满足特定人群的未加碘食盐消费需求,根据《关于规范我省未加碘食盐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吉粮盐联函【2022】68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未加碘食盐供应主体
为确保我市未加碘食盐质量安全、供应有序,我市明确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定的吉林盐业集团运销有限公司、中盐吉林盐业有限公司为我市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提供未加碘食盐供应服务。
二、加强未加碘食盐供应管理
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需经市发改委和市卫健委审核登记同意后,方可销售未加碘食盐,销售的未加碘食盐要与碘盐分开摆放,并在销售专区显着位置悬挂“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标牌(统一制作发放),要严格执行未加碘食盐供应相关规定,采取凭有效医疗机构证明、每人每次限量5袋购买等措施有序销售,并建立销售档案。各区发改局要切实履行未加碘食盐供应管理日常监管责任,不定期对未加碘食盐供应、销售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市发改委将每半年对销售网点销售手续进行检查,核对购买登记与医疗证明是否相符,并按登记抽查回访特定人群购盐情况,对擅自开展未加碘食盐销售和扩大供应范围的销售网点,将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设立公开举报电话
我市全域都属于碘缺乏地区,除满足因病特定人群需求外,市场供应应为合格碘盐。各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未加碘食盐销售管理。我市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将在市发改委网站进行公布,请有需求的特定市民前往公布网点按规定购买,如出现违规销售情况,请及时举报。举报电话:0437-3527288
辽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