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关闭

        市政府工作部门

        县区、开发区

        东丰县 东辽县 龙山区 西安区 经济开发区

        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 救济渠道等信息的公开

        发布时间:2021-08-17 09:47 信息来源: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和《关于印发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建发〔2019〕2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将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公开如下,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监督。 

          一、执法主体 

          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执法权限 

          依法开展对辽源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建领域行业监管事项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 

          四、执法程序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会审并决定处理意见;4、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结案。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辽源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7日 

        (责任编辑:马彦秋)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