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建字〔2022〕68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基层单位:
现将《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参照此工作方案执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市政数局、中国人民银行辽源中心支行《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要求,现就加强和规范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我局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广泛应用,进一步推动我市住建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为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动作用,以提高住建领域行政管理规范水平为主要目标,大力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住建领域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广泛运用,在项目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监督等各项行政管理事项中全面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加强管理和服务创新。
二、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应用
(一)信用记录,是指全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基层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将信用信息及时录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公开,要将履行职能、职责时产生的信用状况信息归集整理成信用记录,及时报送市政数局。
(二)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服务的第三方征信机构,通过依法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评估、评级等信用产品。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基层单位在下列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并注重完善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同时可以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1.项目建设
2.政府采购
3.招标投标
4.行政审批
5.市场准入
6.资质审核
7.评优评先
8.资金扶持
9.教育科研
三、落实信用承诺制度
1.建立信用承诺制度。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业单位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
2.信用容缺受理。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可达到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受理。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3.在行政审批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可以要求行政相对人作出信用承诺,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监督管理;违背承诺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落实完善信用奖惩机制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基层单位在参与项目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将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可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落实失信惩戒制度,依法给予相应的限制。对严重失信行为,视情节采取以下惩戒联动措施:
(一)停止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资质审核手续。
(二)限制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
(三)不予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取消财政补贴资格。
(四)限制评优评先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限制和惩戒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基层单位是查询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部门,2022年5月1日起,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基层单位要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日常工作中要进一步推动信用工作的开展,对在履行职责中形成或掌握的相关信用信息及时进行记录,与省、市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共享。
(二)落实保密和个人隐私保护制度。依法做好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不得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落实信息报送制度。使用信用信息后要及时填写《使用信用信息具体事项汇总表》报送市政数局。此项工作已纳入年度软环境考核评价,并作为全年绩效考核依据。
附件:使用信用信息具体事项汇总表
附件: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科室(单位) |
行政管理 事项名称 |
使用信用 记录次数 |
使用信用 报告次数 |
扶持激 励次数 |
限制 惩戒 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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