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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辽源市关于进一步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29 16:36 信息来源:辽源市人民政府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府办明电〔202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21号)精神,帮助我市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策扶持,增强发展信心 

          (一)利用现有财政专项资金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 

          统筹现有专项资金和省对市县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对疫情后复工复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有针对性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减轻税费负担。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降低水电气使用成本。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全面落实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我市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开辟用电报装“绿色通道”,大力推广“网上国网”APP等线上办电方式,向个体工商户提供从技术咨询到装表接电“一条龙”服务,加快办电速度;对个体工商户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服务,压减办电成本。推广“电e贷”等电费金融业务,提供便捷、低成本的贷款。加强涉水应急值守,全天候提供维修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辽源城投集团、国网辽源供电公司等部门及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降低物流成本。 

          组织引导个体工商户集聚的大型商场、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经营者,统一与快递企业对接,组织集中物流服务,切实降低个体工商户物流成本。(各县区政府负责) 

          (五)减免房租(摊位费)或物业费。 

          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的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引导各非国有商业综合体、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个体工商户集聚的商品交易场所,对场内从事餐饮、批发零售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减免部分房租(摊位费)或物业费等费用。(各县区政府负责) 

          (六)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消费券政策范围。 

          针对零售、餐饮等限上企业库内个体工商户发放政府消费券,扩销增销,助企纾困。设置家电数码、商超(场)餐饮型等政府消费券,间接助力零售、餐饮等限上企业库内个体工商户恢复现金流周转、盘活销售,激发商贸领域市场潜力,持续推动消费促进,拉动经济,利企惠民。(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及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用好社保政策,稳就业保就业 

          (七)实施社会保险费暂缓缴纳。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有缴费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保险费缓缴参照企业办法执行。顶格筛选符合缓交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建立台账,应缓尽缓。(市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配合) 

          (八)实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以单位形式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按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采取“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实行全程“免申报、零材料、零跑腿”。(市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配合) 

          (九)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以单位形式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在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严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可在2022年底前,按照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采取“免申即享”经办模式,补助资金直达单位账户。(市财政局、市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认真落实相关补贴性培训政策,积极组织我市各级培训机构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职业技能培训。同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动员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促进个体工商户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信贷支持,缓解融资难题 

          (十一)创新信贷支持。 

          开展银企对接活动,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大数据手段提高融资匹配度。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扩面增量。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生活服务业个体工商户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给予贷款贴息。增加对因疫情遇到暂时遇困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的投放。(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辽源银保监分局及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融资纾困。 

          引导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通过调查研判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延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市金融办、辽源银保监分局及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降低个体工商户涉及银行业务成本。 

          降低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服务收费,免收个体工商户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单笔10万元以下对公跨行转账业务实行不高于9折优惠;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和本票、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辽源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创业发展 

          (十四)支持平台经济等新业态个体工商户“集群注册”。 

          引导线上销售、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人员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符合条件的平台公司提供一站式“集群注册”服务,即申即办、远程认证、免费办理。推进“美罗国际”线上平台注册登记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利用该平台开展“集群注册”,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在全市推广。(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 

          (十五)推行个体工商户开办“一网通办”。 

          依托吉林省市场主体“e窗通”系统技术优势,推行个体工商户开办业务全程网办,实现登记注册、刻制公章、发票申领、社保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一次办理、一日办结”。(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 

          (十六)积极推行登记注册“容缺办理”。 

          转变服务理念、优化服务措施,对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个体工商户,当申请人提交材料基本符合登记要求,但部分申请材料需要补充完善的,经申请人书面承诺,登记机关予以先行受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七)优化个体工商户年报服务。 

          调整年报报送方式,鼓励个体工商户网上年报;对受疫情影响未按规定期限公示或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如能及时补报,可免于处罚。(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八)开通个体工商户纾困热线。 

          市市场监管部门开通个体工商户纾困热线400—897—5500,成立工作专班,全天候受理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协调各相关部门处理并答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十九)简化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流程。 

          对受疫情影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产生失信记录的个体工商户,开辟“绿色通道”,简化信用修复流程,缩减信用修复时间。(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强化首次创业资金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首次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首次返乡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创业经营并持续一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初次创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最高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贴息比例。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十一)支持创新经营模式。 

          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业个体工商户创新云直播、云逛街、云购物等新型经营模式。支持品牌连锁店企业以特许加盟等方式整合吸收一批老旧小商店、小超市等分散经营零售店,提高个体小店抗风险能力。推动构建新消费场景,引导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体工商户精准匹配网络消费新需求,鼓励探索无直接接触配送服务。(市商务局负责) 

          (二十二)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加快发展电商、直销、城市配送等业务,强化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电商平台和社区电商等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新电商、新就业形态等领域市场主体发展,为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利用现有各类国有园区、闲置厂房等场地资源,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免费经营场地。(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及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允许个体工商户摆摊经营。 

          全面落实免于登记注册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地摊经济、夜市经济经营者免予登记注册。允许临街店铺在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的区域内开展外摆经营活动。引导个体工商户参与“一刻钟便民生活服务圈”建设,高质量服务社区居民生活。(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及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持续支持“个转企”。 

          及时审查上报我市符合新增“个转企”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企业或成立满2年且纳税信用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个转企”服务业企业,积极帮助争取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做好发放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推行歇业制度。 

          落实市场主体歇业政策,对因疫情等原因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在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后,允许按规定程序进行歇业,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多渠道加大歇业政策宣传力度,帮助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 

          五、优化发展环境,保护合法权益 

          (二十六)强化信用服务。 

          持续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科学制定信用风险分类并实施精准分类监管。对信用状况较好的个体工商户,制定双随机抽查计划时降低抽查比例和频率,做到“无事不扰”。(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七)严查乱收费等加重经营负担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网上征集违规收费线索、实地走访企业、开展专项等形式,整治行动严查乱收费等加重经营负担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涉企收费监管,严厉查处不落实各项惠企政策、不落实停征免收收费项目、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和借疫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违法行为。加强转供电环节电价监管,依法查处治理转供电主体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督促按月公示电量、电价、电费、收缴费凭证等信息,确保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扎实落地。(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加大价格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加强煤炭、化肥、粮食等大宗商品和重要工业原材料市场价格监管,严厉查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平台作用,从严从快处理相关价格投诉举报,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九)强化社会兜底保障。 

          对个体工商户因疫情影响注销后无生活来源且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下放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权限至乡镇(街道),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缩短资金发放时限,提高临时救助有效性。(市民政局负责) 

          六、完善保障措施,确保政策落实 

          (三十)形成工作合力。 

          发挥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各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指导县区对口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以“服务企业月”为契机,依托个体工商户纾困服务热线提速办理业户诉求,主动做宣传、讲政策、送服务,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及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开展政策直达。 

          全面落实省政府企业政策直达工作要求,大力推广企业政策直达平台,让更多市场主体了解并应用。依托企业政策直达平台,及时发布政策信息,细化办理指南,精准直达个体工商户,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及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加强政策宣传。 

          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宣传媒体,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政策及相关工作的宣传,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为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提供有力舆论支持。(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

          关于《辽源市关于进一步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近期国务院、省政府连续召开会议,安排部署保市场主体、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有关工作。6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21号)。6月6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一个操作方案,明确具体责任部门,近日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安排部署,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请办公室安排。”6月16日辽源市政府第七次常务委员会听取市场监管局草拟的《辽源市关于进一步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送审稿》,经会议讨论一致通过。 

          二、主要内容及亮点 

          《实施意见》是我市首个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专项文件,对于细化落实省政府政策,强化属地政府责任、帮助全市个体工商户克服眼前困难、坚定发展信心具有重要意义。《实施意见》共6部分32条,分别从财税、社保、信贷、营商环境、权益保护和政策落实等方面进行了细化明确。 

          具体细则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是细化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各项政策,比如降低水电气使用成本、融资纾困等,使其更加聚焦、更具操作性。 

          二是完善国家、省、市已经出台的一些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比如登记注册便利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等,进一步强化落实,推动见效。 

          三是根据近期个体工商户反映突出的问题和诉求,结合我市实际量身定制的一些具体措施,比如推广“电e贷”等电费金融业务、简化信用修复流程、提高临时救助有效性等,力求推动解决个体工商户急难愁盼问题。 

          四是省政府的政策措施共29条,我市的《实施意见》共32条。为确保《实施意见》更加贴合我市实际,对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帮助更具精准性、可操作性,在草拟的过程中,相对省政府政策我们予以了必要的细化分解和增删完善。对应第(五)条减免房租(摊位费)或物业费,新增“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的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针对实地调研中个体工商户提出的年报、具体困难求助、信用修复等问题增加了落实措施。 

        (责任编辑:李佳)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