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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 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流程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2-12-29 14:19 信息来源: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流程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提升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效率,规范不合格食品案件办理流程,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应做到食品控制到位、源头追溯到位、原因排查到位、案件处罚到位、整改落实到位、系统录入到位、信息公示到位。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不合格食品,指国家、省、市、县(区)各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因检验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由承检机构出具不合格报告的食品。辽源市辖区内,涉及国家、省、市、县(区)各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县局、区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必要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条 在接到由市局管辖的生产经营者核查处置任务后,由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在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期间,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以通知相关食品监管科室进行陪同,相关食品监管科室应当配合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核查处置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能,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及时告知相关监管科室。非市局管辖的生产经营者核查处置任务,由各县局、区分局完成。 

          第六条 各县局、区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5日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项目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和急性伤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立即启动。 

          在送达不合格报告书时,要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告知其提出异议、复检权利及时限。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在复检和异议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停止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履行的,各县局、区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责令其履行。并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要求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着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第九条 各县局、区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现监督抽检结果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第十条 各县局、区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各县局、区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在80日内完成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报请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各县局、区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在核查处置任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信息公布前加强分析研判,科学、准确公布信息。涉及特殊人群、量大面广的食品,或者容易引发舆情炒作的项目等,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分散公布、与核查处置结果一并公布等方式,避免集中公布抽检不合格信息引发舆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泄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流程图 

        (责任编辑:胡泊)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