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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源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28 09:28 信息来源: 市水利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依法治水进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机构、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条  在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着重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两类执法行为中推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机构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二)执法人员。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权、依据、标准等。

          (五)执法程序。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两类执法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编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流程图。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规定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

          (七)监督举报。公开水利局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开内容

          第六条  在市政府政务大厅水利局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审批机构、许可条件、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样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许可决定、监督部门、咨询渠道、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七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解释说明。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应在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上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行政检查结果及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信息。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编号、执行主体、执行对象、执行结果等信息。行政执法单位公开的行政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检查主体、对象、结论及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省水利厅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在辽源市市人民政府政务门户网站、市水利局政务门户网站等主要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内容。

          (二)政府文件。在政府公报、信息简报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应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应自行政执法事项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二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的信息应在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上保留5年。已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出现被依法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等情形的,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变更后的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出必要说明。

          第十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水行政执法支队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相关执法公示信息,经负责人审查后,按照公示程序,及时在局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发布和更新。

          局办公室负责公示信息的网上发布,并安排专人负责。相关单位的联络员应将本单位经审定的信息及时报送局办公室。

          第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经调查核实,以适当方式澄清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水行政执法支队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水行政执法支队应在收到其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及时更正并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应当在行政相对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辽源市水利局水政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李兵兵)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