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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27 14:15 信息来源:吉林省商务厅

          2021年12月2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吉林省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精神,更好发挥综合保税区在加快构建我省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中的支撑带动作用,促进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特制订《实施方案》。

          二、出台过程

          省商务厅在深入调研、横向沟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吉林省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实际,研究起草了《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分两轮充分征求了长春海关、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等中省直部门意见进行了修改并最终达成一致,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合法性审查、法律咨询等程序。2021年11月17日经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方案》按照规定制作了政策直达清单。《实施方案》内容不涉及影响社会稳定,无需履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计20条,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一)全力打造“五大中心”。

          1.统筹内外市场,打造加工制造中心。积极稳妥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加快出台标准化操作规程,允许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鼓励企业提前入区享受政策,对入区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可按现行规定享受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

          2.推进贸易便利化,打造物流分拨中心。支持中欧班列及长春至天津、辽宁方向海铁联运班列持续稳定运行,开通跨境货运包机航线,拓展国际集拼业务,实现货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便捷进出、存储、流转、集拼,建设面向东北亚及俄、欧物流分拨基地,推动形成东北亚物流集散中心。

          3.延伸产业链条,打造检测、维修中心。推进研发、孵化、检测、示范一体化平台建设,向国家申请开展进口汽车保税检测、进口样车研发验证以及3C、环保试验业务试点;开展智能网联商用车、工程车、乘用车等测试示范,打造汽车检测服务中心;推动国内知名电商平台企业和本地3C产品维修企业开展退货保税维修业务。  4.探索建立创新高地,打造研发设计中心。积极支持保税研发业务,除禁止进境的外,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检测的入境材料、检测物品等,免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有机产品认证。优化“保税研发专用账册”,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核销周期和按实际报验状态申报纳税。允许区内企业将研发成品按照相关规定运往境内(区外)进行检测。  5.培育新动能新优势,打造销售服务中心。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软件测试、文化创意等服务外包业务。支持综合保税区利用现有物流+关务+仓储及金融结算服务,打造新型一站式智能仓配+供应链管理的跨境电商云仓服务,鼓励区内企业开展B2B+B2C的跨境电商仓配一体化服务及商流服务。

          (二)创新发展“三项业务”。

          6.支持开展保税展示交易,推进汽车保税业务。支持在保税状态下将货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运至社区提货点(固定场所)进行展示。支持综合保税区利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二手车出口等业务。

          7.推进跨境电商业务发展。充分运用互联网+跨境大数据+金融+品牌深度融合业务模式,支持企业发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业务。推进跨境直播电商、文化创意产品创作展示及跨境商品云展示等新业务,搭建跨境商品云展销平台。

          8.支持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展销业务。建立健全“文物进出境鉴定评估机制”,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文物存储、展示、交易的进出境审核及备案手续,建立“预约制”现场办理文物进出境审核程序。制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文物及文化艺术品电子备案制度,逐步实现数据和资源共享。

          (三)全面优化“六大监管”服务。

          9.优化企业内销监管。在综合保税区内叠加关税保证保险和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等政策。在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内销时不再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引导认证机构对“同线同标同质”产品给予相关认证便利,为企业提供品牌授权等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服务。

          10.优化通关监管。动植物产品在进境口岸完成动植物检疫程序后,可先行进入监管仓库,再进行抽样检测、综合评定和后续处置。符合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进口食品,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可实施“抽样后即放行”监管。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已获批的人用疫苗或体外诊断试剂,允许在具备必要监管查验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查验。

          11.优化企业信用管理。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申请为一般认证企业或高级认证企业。海关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实施信用管理,给予优质企业更高效的监管配套措施。

          12.优化海关辅助监管系统。加快金关二期系统应用以及辅助管理系统、智能化卡口对接改造,实现统一系统、统一账册、便捷通关。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系统和智能卡口建设,提升通关服务水平和通关效率。

          13.优化保税货物区间流转监管。保税货物点对点直接流转,可免于报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保税货物的流转,不再办理报关手续,实行转入、转出方各自申报核注清单,企业自行运输,系统自动对碰的管理模式。

          14.优化信息化监管模式。支持企业加强与海关监管机构合作,运用信息化技术,实现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分类监管。

          (四)保障措施

          15.强化金融支持。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强出口信用保险、进出口信贷和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鼓励产业发展基金依法合规投资综合保税区内企业。

          16.强化项目支撑。各相关部门及综合保税区所在地政府加强项目资源统筹,优化龙头企业、重点项目向综合保税区布局摆放,加快形成开放产业项目集聚。

          17.推进制度创新。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增强综合保税区投资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18.加强宣讲培训。做好政策宣讲解读,通过召开宣讲会、座谈会、举办培训班、讲座等方式,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培训。

          19.加强绩效评估。对综合保税区进出口、实际使用外资、经营总收入等指标和全国排名进位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增速较快、进位幅度大的综保区,给予表扬和奖补资金倾斜支持。

          20.强化责任落实。中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细化工作措施,推动各项政策落地直达企业。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为综合保税区规划、建设、发展提供保障。

          解读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 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责任编辑:朱星睿)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