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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第112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9-19 10:00 信息来源: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B]

           [同意公开]

          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辽建复字[2019]10号                                             签发人:李 莉   

          对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

          第112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张文芳委员:

          您在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关于清理街巷和小区内“僵尸车”的建议》(第112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化快速发展和人民经济水平的提升,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呈井喷之势,随之而来停车难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我市大都处于老城区,由于规划设计问题,现在部分小区及周边停车位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加上相当一部分僵尸车占用公共资源停放,阻塞消防通道、侵占绿地停车,让居民烦恼,令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头痛。僵尸车不仅影响市容环境,对于原本就紧张的停车位来说,更是一种资源的浪费。

          一、基本情况

          在我市的各住宅小区内常常能看到无人打理的废旧车辆如:电动车、汽车,“面目狰狞、锈渍斑斑”地占据小区一角,不仅严重影响了住宅小区的景观和环境卫生,而且占用有限的公共资源。据统计我市共有僵尸车91辆,由于法定的管理主体缺位,物业服务企业只能通过劝阻、告知等方式通知僵尸车车主或使用者拖离、迁移,但收效甚微。住宅小区废旧车辆的处理长期困扰着业主和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次要街道和一些背街小巷里的僵尸车也严重影响行人通行,同时带来安全隐患。

          二、具体做法

          占用公共资源停放僵尸车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困扰着城市建设管理和发展的难点,进行清理整治需城管、交警等各职能部门联动形成合力,依法采取有力、有效的强制措施,才能将问题彻底解决。此问题已向市政府报告,在市政府高度重视下,召开了由市城管执法局、市交警支队等职能部门参加的协调会,正在研究具体操作办法。

          三、相关依据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扣留车辆,予以收缴,依法强制报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对无涉案嫌疑但属无主车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3条之规定发布招领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依法收归国有。

          四、主要措施

          (一)全面排查,核实信息。城管执法、交警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开展“僵尸车”停放情况的排查。 对“僵尸车”采集车辆号牌、发动机号、车架号进行登记造册,由交警部门负责查清车主信息。对排查出来的车辆进行拍照,固定车辆形态和停车地点等基本信息证据。

          (二)区别对待,集中清理。根据排查采集的“僵尸车”基本信息,查询核对车辆综合关联信息,对于车辆关系人信息明确且能够及时联系上的,通知其限期处理。对于那些因车辆关系人信息不明确而无法通知的,或者信息明确但通知关系人后未按期限处理的车辆进行分类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停放在街巷、居民小区、机关单位、商场等非交警部门管辖区域的“僵尸车”,由相关单位提出协助申请,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集中统一停放。拖移车辆的现场工作人员通过拍照、录像的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并做好登记,如有必要请公正处公正人员到场。拖移“僵尸车”由交警部门组织实施,实行分区域集中清理。把“僵尸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后,要再次通过电话联系、挂号信等方式通知车主,敦促车主限期处理。

          (三)公告通知,分类处理。将已拖移“僵尸车”信息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后,依法分类进行处理:一是对拼装、报废车辆的处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强制报废;二是发现有涉嫌盗抢、赃物或其他违法犯罪的车辆,及时做好登记,依法通知办案单位妥善处理;三是依据《道路安全法》规定,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四是无主车辆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依法归国有。将依法处理部分的“僵尸车”按照一车一档的要求,建立基本档案和工作台账以备查。“僵尸车”已经成为新型城市垃圾,我国多个城市均饱受其困扰。因此,在现行法律下,国家对机动车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即便是长期无人问津的“僵尸车”,从法律层面而言也是有主物,其仍属于所有人的个人财产,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但当“僵尸车”已经有损、妨碍甚至危及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时, “僵尸车”所有权人的权益就应受到限制,即相关组织或主管部门有权给予相应处置。

                                       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4日

          联系人:李海泽                                     联系电话:13843778258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

            市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颜铭)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