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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辽源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11-03 10:03 信息来源: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区人民政府,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省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与总体目标 

          以《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市区常住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实施意见》(辽府发[2021]8号)为基本遵循,聚焦新市民和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住房民生属性,构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格局,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十四五”期间,计划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不低于700套,2022年计划新增500套。 

          二、保障范围与标准 

          (一)保障范围。 

          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新市民是指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市连续工作生活3年以上、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的居住人口;青年人是指年龄在18~35周岁的常住人口。 

          (二)户型面积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三)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5%,市场评估租金原则是每三年评估一次,并在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公布。 

          三、房源筹集 

          根据我市人口净流出中小城市实际和多年来住房保障工作具体情况,市本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采取整合、改造政府主导建设的现有棚改闲置存量房源为主,同时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根据自身需求,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投资改造和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实现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保障供给。 

          四、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前提下,可以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2、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3、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以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二)税费政策。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金融支持。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四)其他支持政策。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建设保障 

          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连续3个月出租率不足70%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居住本市工作生活时间限制。 

          (五)简化审批流程。 

          对改建、改造和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推进领导组专门例会研究决定;对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根据自身需求投资改造和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推进领导组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审查其实施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五、职责分工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属地管理原则。龙山、西安两区政府和辽源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各部门各行业归口上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审核、签约,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本级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筹建服务平台和组织协调、建设管理、现有房源存量整合调整与监测评价、监督检查,指导各区和各企事业单位、各产业园区落实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改造建设和供应计划。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立项审批、项目用地、房产认定以及资金争取、信贷和税费支持、相关审计等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摸清并提供来我市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各类有稳定职业的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工等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需求总量。 

          市税务局、市城管局、消防和水电气热等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相关优惠政策的完善与落实。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推进工作领导组。 

          为切实加强对市本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推进工作领导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按照职能分工,市相关部门和单位为推进领导组成员,统筹研究决策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事宜。 

          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各区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市政府和城乡建设局保障科和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协调组织各项保障性租赁住房推进工作,并根据需要在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专业人员,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 

          依托市建行现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APP平台,加大硬件改造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数据系统,理顺申请、受理、审批等程序流程,逐步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改造、建设、房源筹集、储备、出租、运营全过程平台服务管理,确保公开公正公平。同时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三)加强调研与协同配合。 

          市政府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围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细化任务和发展指标,求实务实、确保供需总量平衡和工作时效性;建立部门联审联动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保障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四)搞好政策衔接。 

          继续执行我市已有的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并重点向 

          新市民和青年人等群体倾斜;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国家和省的专门支持政策,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五)强化监督考评、实行目标管理。 

          细化完善监测评价指标、强化运用结果,切实增加保障 

          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强改扩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强出租管理,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小户型、低租金、面向新市民和青年人供应的要求;加强运营管理,坚决防止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附件:关于《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辽源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责任编辑:马彦秋)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