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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解读第七期: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权利与义务

        发布时间:2020-09-23 16:09 信息来源: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为了让更多人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特开设系列解读。 

          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通常是指,除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既包括建筑物内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部分,也包括建筑区划内,由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绿地、道路、公用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对于这些“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业主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本条是关于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权利义务的规定。 

          首先,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权利包括两部分内容,即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 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物业管理用房、绿地、道路、公用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但是,如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还要依据本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规定。 

          二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不仅享有共有的权利,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的管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例如,除另有约定的外,业主不得以不使用电梯为由,不交纳电梯维修费用。 

          最后,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责任编辑:李健)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