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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解读第十三期: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施工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发布时间:2021-10-22 09:45 信息来源: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条文释义】 

          建设工程的施工是指根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通过施工作业最终形成建设工程实体的建设活动。 

          在建设勘察、设计的质量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状况最终取决于施工质量。 

          施工质量既包括各类工程中土建工程的质量,也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依据本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工程的施工人为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做到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凡是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都要由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些责任包括由施工人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修理、返工或改建并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等民事责任;由有关行政机关对违法施工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法律责任;以及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了施工人因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因施工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对工程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以使工程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如果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工程迟延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这里的违约责任包括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赔偿因逾期交付所受到的损失,要求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要求减少价款,要求执行定金罚则等。发包人可以根据施工人的违约程度和自己的损失大小,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合理选择请求施工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马彦秋)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