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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吉林省软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1 13:49 信息来源:吉林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林省软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驻省中直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
          《吉林省软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省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
          2018年8月16日
        吉林省软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地及省直涉软部门软环境建设工作情况,建立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科学合理的软环境建设综合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各有关方面加强软环境建设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全省软环境建设工作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意见》(吉发〔2016〕20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对象
          本办法考核评价对象为:
          (一)各市(州)党委、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及梅河口、公主岭市党委(工委)、政府(以下简称各地党委、政府);
          (二)省直有关涉软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省工商联、省信访局、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经济技术合作局、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省物价局、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委员会、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审计厅、省林业厅、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统计局、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粮食局、省公务员局;
          (三)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由所在市(州)代省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全省软环境建设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二、考核评价内容和标准
          围绕软环境建设工作目标任务、履行职责情况,对各地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涉软部门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由日常考评、实效考评、年终评议和加减分项目四部分组成。实行扣分制考核,小项扣分不封顶,大项扣满该项目的全部分值后,不再扣分。综合得分按日常考评30分、实效考评30分、年终评议40分及加减得分进行汇总。
          (一)对各地党委、政府的考核评价
          1、日常考评(30分)
          (1)强化软环境组织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机构设立依据和职能明确,有符合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和硬件设施,配备抽调手续完备、符合数量要求的专职或相对固定工作人员。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扣5分。
          (2)研究拟订软环境建设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健全完善软环境建设综合评价体系,落实好警示、通报、告诫制度、投诉举报制度、企业评议部门制度等。每缺少一项扣2分。
          (3)围绕《意见》和《2018年全省软环境建设工作要点》确定的工作任务,分解当地软环境建设发展目标并明确进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工作没有开展的扣5分,没有分解落实发展目标的扣3分,没有明确进度的扣2分。
          (4)积极谋划和推进当地软环境建设工作,每月5日前上报软环境建设工作动态、建设情况等日常信息,实行每月涉软案件零报告,按季度报送工作总结(县区情况由市州汇总统一上报)。没有按时上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1分。
          (5)及时处理企业和群众软环境方面来电、来信(含网络)、来访,并做到件件有记录、有结果、有反馈。因没有及时妥善处理而导致越级投诉的,发生一次扣1分。发生集体上访事件的,30人以下扣3分,30人以上扣5分。
          (6)对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督办事项及明察暗访结论意见及时办理、报结。办理、报结不及时,每件扣1分;事实没有查清、纠正处理不到位、上报情况不实,每件扣2分;对投诉查实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应予追究而未进行责任追究的,每件扣5分。
          (7)被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警示、通报批评、告诫的,每件次分别扣1分、3分、5分。未按要求进行纠正、处理、整改的,每件次扣2分。
          (8)按照要求及时向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上报有关材料。逾期上报的一次扣1分,不报的一次扣2分。对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交办、转办的事项应及时处理。处理不及时的扣1分,未按要求处理的扣2分。
          2、实效考评(30分)
          (1)市场主体增速。(5分)
          (2)“只跑一次”改革推进情况。(5分)
          (3)落实行政执法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工作情况。(3分)
          (4)诚信体系建设情况。(3分)
          (5)企业融资情况。(3分)
          (6)政务服务优化情况。(3分)
          (7)清理拖欠企业资金等专项行动推进落实情况。(5分)
          (8)吉林省软环境建设智能管理平台管理使用情况。(3分)
          以上8项为排位指标,根据排位次序,第1位赋满分,第2位及以后位次赋分以该项指标分值的5%依次递减。
          3、年终评议(40分)
          参评对象及权数
          (1)省领导评议,10分。每位省领导(在职副省级以上领导: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省高法、省检察院领导)赋分上限为10分,综合得分取平均数;
          (2)省直部门评议,10分。每个部门赋分上限为10分,综合得分取平均数;
          (3)第三方评估,10分。委托权威中介组织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采取网络投票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软环境建设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4)社会评议,10分。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软环境监督员等服务对象对当地软环境建设工作进行评议。
          4、加分项目设置
          本项分值20分封顶、单项4分封顶。
          (1)软环境建设工作方面,获得党中央、国务院领导肯定性批示,每次加2分。软环境建设工作方面,获得省委、省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相关经验做法被国家级媒体宣传报道的,每次加1分。
          (2)被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分。
          (3)创新经验做法被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推广的,每项加1分。
          (4)吉林省软环境建设智能管理平台受理分办的投诉举报案件,责任人受到党政纪处分的,每件次加1分;其他软环境案件,每件次加0.5分。市(州)和县(市、区)单独统计,结果各自应用。
          (5)成立软环境建设常设机构的,加4分。
          5、一票否决事项
          有以下情况的单位不得评为软环境建设优秀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1)严重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产生恶劣影响、受到行政问责的。
          (2)发生重大涉软典型案件,被上级软环境建设办公室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
          (二)对省直涉软部门的考核评价
          1、日常考评(40分)
          (1)组织制定年度软环境建设实施方案,配备软环境建设联络员,并于当年1月底前报送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备案。没有制定的扣5分,制定但不详实的扣2分,没有配备软环境建设联络员的扣2分,逾期上报的每晚一周扣1分,扣满5分为止。
          (2)按照《意见》中的部门任务分工,认真研究贯彻落实的配套政策和相关措施办法,逐项进行细化分解。每项任务都要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列出完成任务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并按时上报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备案。以上工作没有开展的扣5分,缺项漏项的每项扣1分,逾期上报的每晚一周扣1分,扣满5分为止。
          (3)《意见》中确定的工作任务未开展的,每项扣5分;没有按进度要求完成的,每项扣2分。
          (4)具有行政管理、执法和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实际制定软环境建设的规章制度和行业禁令,同时上报到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应当制定而没有制定的扣5分。
          (5)发现在机关作风、工作纪律、办事效率和窗口服务等方面存在问题,并经查实的,每件次扣1分。
          (6)每月5日前上报软环境建设工作动态、建设情况等日常信息,实行每月涉软案件零报告,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工作总结报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没有按时上报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1分。
          (7)对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督办事项及明察暗访结论意见及时办理、报结。办理、报结不及时,每件扣1分;事实没有查清、纠正处理不到位、上报情况不实,每件扣2分;对投诉查实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应予追究而未进行责任追究的,每件扣5分。
          (8)被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警示、通报批评、告诫的,每件次分别扣1分、3分、5分。未按要求进行纠正、处理、整改的,每件次扣2分。
          (9)按照要求及时向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上报有关材料。逾期上报的一次扣1分,不报的一次扣2分。对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交办、转办的事项应及时处理。处理不及时的扣1分,未按要求处理的扣2分。
          2、年终评议(60分)
          参评对象及权数
          (1)领导评议,15分。每位省领导(在职副省级以上领导: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省高法、省检察院领导)赋分上限为15分,综合得分取平均数;
          (2)市州评议,10分。每个市州赋分上限为10分,综合得分取平均数;
          (3)第三方评估,10分。委托权威中介组织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省直各涉软部门软环境建设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4)社会评议,25分。其中,软环境监督员10分,服务对象15分。
          3、加分项目设置
          本项分值20分封顶,单项5分封顶。
          (1)软环境建设工作方面,获得党中央、国务院领导肯定性批示,每次加2分。软环境建设工作方面,获得省委、省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相关经验做法被国家级媒体宣传报道的,每次加1分。
          (2)被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分。
          (3)创新经验做法被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推广的,每项加1分。
          (4)吉林省软环境建设智能管理平台受理分办的投诉举报案件,责任人受到党政纪处分的,每件次加1分;其他软环境案件,每件次加0.5分。
          4、一票否决事项
          有以下情况的单位不得评为软环境建设优秀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1)严重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产生恶劣影响、受到行政问责的。
          (2)有处级以上干部因涉软案件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
          三、考核评价方式
          (一)下达目标任务。
          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分解本年度各地党委、政府和省直涉软部门软环境建设目标任务,经省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
          (二)开展考核评价。
          由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牵头,组织省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考核评价。其中,日常考评为常态化考评,主要采取常规检查、重点督查、个别抽查、明察暗访、季度报告核查与日常工作统计等相结合的形式,对各单位软环境工作建章立制情况、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自查自纠情况、问题整改情况及日常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检查。年终评议在次年2月底完成,领导和地区、部门评议采取调查问卷方式完成;第三方评估,由委托的权威中介组织,采取网络评议、电话调查、现场抽检、深度访谈、模拟办事等方式进行调查评估;社会评议采取发放调查问卷、网上评议、电话评议和现场评议等方式进行。对各地党委、政府的实效考评,由省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考评结果报省软环境办汇总。
          依托“吉林省软环境建设智能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全省软环境建设考核评价系统”,通过定量和定性有机结合,人考与机考同步实施,进一步强化考核结果的确定性,提升考核结果的公信力。
          (三)汇总形成考核评价结果。
          对各地党委、政府和省直涉软部门考核结束后,由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汇总日常考评、实效考评和年终评议综合考核结果,报请省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四、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
          (一)将软环境建设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业绩评定、干部的选拔任用和部门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二)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3个档次。
          优秀档次:综合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
          达标档次:综合得分70分(含70分)以上;
          不达标档次:综合得分70分以下。
          (三)将被评定为优秀档次,且在综合排序中排名前5名的省直部门、排名前3名的市(州),以及在所在市(州)组织开展的考核评价中排名第一名的县(市、区),确定为年度软环境建设标兵单位。
          (四)根据综合考核评价情况,对标兵单位和被评定为优秀档次的单位,由省委、省政府进行通报表扬;对不达标单位,由省委、省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被评为不达标单位,由组织部门视情况给予主要负责人调离岗位、免职、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对垂直管理部门单位,考核评价结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五)在综合排序中排在最后一名且不达标的省直部门和市(州),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
          (六)被评定为不达标档次的,不得在年度绩效考核中评定为一档单位。
          五、组织领导
          考核评价工作在省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从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软环境监督员中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组织开展综合考核工作。各地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和部门实际,制定内部考核评价办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孙威)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