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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源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辽源市科学技术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辽源市科技局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辽源市科技局信息公开工作,保护国家秘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辽源市科技局应当公开和按照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在信息形成后,根据《辽源市科技局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进行审核,按照《保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 辽源市科技局的信息发布工作,严格遵循“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谁上网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总原则。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依照《保密法》和保密工作的相关规范进行,不得随意扩大限制公开范围,也不得随意降低审核标准。

          第四条 保密审查的内容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五条 本部门对本部门发布的信息负总责,负责信息审核的分管领导对上报信息的保密审核具体负责。

          第六条 信息按重要程度分为一般信息、重要信息、特级信息三类。一般信息包括本单位日常工作会议、工作措施、进展情况等信息;重要信息包括重要会议,本单位主要领导重要活动以及重大事项情况等信息;特级信息包括涉及重特大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等信息。

          第七条 本单位的信息发布保密审核实行“三级负责制”。

          (一)信息员负责一级审核。主要是信息员在信息采集、整理、编辑、上报等环节,对信息发布的保密性、规范性、准确性负责一级审核。

          (二)分管领导负责二级审核。二级审核主要是对信息员编辑的信息进行全面审核、修改和发布。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三级审核。当二级审核遇到重要信息、特级信息,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时,需要向主要领导报告或请示,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修改和发布。

          各级审核人员对自己审核的所有信息负责。

          第八条 在拟发布信息审核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的,也应当进行保密审核:

          (一)涉及国家、省、地、市未发布的经济数据的; 

          (二)对建国以来重大历史事件和政治运动的提法与权威部门公开发布情况不一致的; 

          (三)近期尚未处理完结的司法案件、行政执法案件、信访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等方面的材料; 

          (四)涉及国家、省、地、市文件规定应慎重处理的信息的; 

          (五)可能违反保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报请市保密局审核的信息或市保密局要求审核的信息,未经审核同意前不得发布。

          第十条 保密审核工作的时限记入信息发布的总时限,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时限规定。

          第十一条 对不按保密规定提交审核或保密审核不严,导致泄密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