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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地图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19 11:49 信息来源: 地震局综合科

            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制定颁布了《吉林省地图管理办法》,标志着我省地图管理有了新的法律依据,大大推进了我省地图管理的法治进程,也将对推动全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地理信息安全、保证地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吉林省地图管理办法》有哪些亮点?省司法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对此作出解读: 

          一、立法背景 

          随着我国地理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手机地图、网络地图以及附带地图的各类产品都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地图更加广泛地融入了百姓工作和生活,但同时也给地图的监督管理带来了挑战。一是“问题地图”案例明显增多,我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每年都会查处一些涉及漏绘、错绘国界线或者登载涉密信息等错误的 “问题地图”案件, “问题地图”给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二是国务院2016年颁布实施了《地图管理条例》,对地图编制、审核、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等作了规范。我省原政府规章《吉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已制定施行了17年,有些规定已与上位法不符,也与我省地图管理工作实际不相适应。三是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职能需要进一步调整和明确。目前,全国部分省份已经修订了相关规章制度。为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内容亮点 

          亮点一:四个明确 

          (一)明确了监管地图的范围。除传统的纸质地图外,《办法》将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书刊影视附插的地图、涉及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其他形式的地图均纳入了监管范围,使地图监管范围更加明确。 

          (二)明确了地图审核工作内容。《办法》第三章对审核机构、审核范围、审核权限、审核程序以及审核时限和信息公开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并结合正在实施的网上审核实际情况,减少了申请材料,缩短了受理、审核时限,为进一步规范地图审核工作,提高审核效率,推进“放管服”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明确了互联网地图监管方式。《办法》设专章对开展互联网地图服务的资质、内部审查、应急处置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作了详细规定,为依法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互联网地图服务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 

          (四)明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社会提供公益地图的职责。《办法》第一章第六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并应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图。督促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益地图服务。 

          亮点二:五个新变化 

          (一)增加了国家版图的宣传教育内容,增强公民国家版图意识。《办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教育、新闻媒体等部门要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二)下放了地图审核权限。《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市(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审核。改变了以往只能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地图审核业务,建立地图分级审核制度,落实我省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方便地图报审单位就近办理业务。 

          (三)明确了内容简单不需送审的地图种类。对不涉及国界线的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不需送审。并且对再版、引用已审核的地图的情况做出规定,即只有且涉及国界、省界等应当审核的内容发生变化的需送审,其他内容少量更新的可不送审。 

          (四)放宽了地图广告的限制。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登载广告的情形。针对目前纸质地图销售利润低的实际,放宽对专题地图的广告限制,有利于促进商业地图的开发应用。 

          (五)取消了地图审图号两年有效期的限制。地图审图号是否有效,关键看是否有涉及国界、省级等应当审核的内容变化,但是互联网地图的审图号仍是两年有效期。 

            

        (责任编辑:李天海)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