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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2-05-18 10:01 信息来源:省人防办
         

          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软环境建设,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了省司法厅副厅长林松先生,他将为大家详细解读《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请媒体给予充分关注。

          下面,首先请林松副厅长介绍有关情况。

          林松: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好!

          《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重要体现;是法治吉林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对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目前,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主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国家层面还没有专门的制度规定,但已作出立法安排。我省1994年制定的《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对行政执法监督进行了规定。省政府2007年制定的《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从政府规章的层面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做出了制度安排。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新的要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同时,近两年随着国家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以及2018年进行的机构改革,行政执法机关在机构、人员、职能、工作内容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象、任务、要求也随之发生变化。在此背景下,我们遵循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根据吉林实际及时开展并完成了行政执法监督的立法工作。《条例》充分体现和落实了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行政体制改革精神,同时为改革预留空间,努力使立法决策与改革目标相一致。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六章共35条,分别是总则、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程序、监督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关于监督内容。目前,我省行政执法工作中还存在不严格、不规范以及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执法机制不健全,执法人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条例》针对这些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了重点规范,对执法主体、权限、程序合法性、依法履职、执法队伍管理和相关制度落实等进行了全面规范。

          (二)关于监督方式和程序。为增强监督的实效性,《条例》将监督方式明确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包括履行职责情况,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等;专项监督包括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违法案例通报等。同时《条例》还进一步丰富了监督方式,制定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监督的内容,以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率。

          (三)关于监督处理。《条例》对行政违法或者不当、以权谋取私利、粗暴执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各种情况,分别规定了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离岗培训、调离或者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暂扣或者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等处理;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严重问题的,规定了对该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的监督方式;涉及违法犯罪的,按照规定依法移送给有关的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三、认真做好《条例》的实施工作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立法仅仅是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起点,要真正发挥好《条例》的作用,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省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关键在于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和实施,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和广泛宣传《条例》。突出党政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两个关键,把《条例》纳入领导干部学法的重要内容,广泛组织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深入细致地学习《条例》,切实把《条例》学习好、落实好,为贯彻实施《条例》打下坚实基础。同时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主流宣传媒体,发挥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作用,使社会公众深入了解《条例》,进而支持、参与我省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是突出抓好“两支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考试标准,强化业务知识培训,严把行政执法队伍“入口关”,坚决杜绝合同工、临时工和公益性岗位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办事能力、服务群众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大力提升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整体水平。同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充实与新时期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对开展监督工作给予支持和保障。

          三是积极推动《条例》落地落实。《条例》基本上涵盖了对行政执法行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和制约,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要配强监督力量,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进一步落实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我就简要通报这些,谢谢大家!

          贾鹏锋:

          感谢林松副厅长。下面是记者提问时间。哪位记者要提问请举手示意。在提问前,请先介绍自己代表的媒体机构。

          吉林广播电视台记者:行政执法监督能够发挥什么作用

          林松: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最普遍、最主要的方式,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各个领域,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特别是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将造成损害。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而行政执法监督即是政府内部层级监督的重要载体和主要方法。这次我省制定的《条例》,立足于我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际,对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措施、监督程序、监督的处理和责任追究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构建了对行政执法行为从事前、事中到事后的监督链条,为我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更好地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同时《条例》还有一些创新举措,如加强信息化手段的应用、建立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方式、强化执法全过程记录,切实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国际在线记者:临时工执法问题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条例》对这部分人员有何规定

          林松:应当说,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基层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与其人员配备还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方面,基层行政执法“人少事多”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因此,有的基层行政执法单位,聘用了一些合同工、临时工,协助管理公共事务。但是,这部分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条例》对此也作出明确规定:从事执法工作必须具备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执法工作,坚决杜绝临时工、公益岗位人员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同时,《条例》还为执法人员设定了一些“行为禁区”。比如说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粗暴野蛮不文明执法、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按法定程序进行执法都将会受到追究。

          吉林日报记者:对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如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林松:关于监督内容,《条例》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各种行政执法行为,既包括监督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的合法性,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行使以及执法程序的合法、正当,也包括“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既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过程实时监督,也可以通过规范执法权的行使进行专项监督,可以说构成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完整链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如果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部门能够当场改正的,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出具《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机关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如果逾期未纠正的话,我们将根据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情节、程度等情况,按照职责权限分别作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等处理决定。

          贾鹏锋: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参与!

        (责任编辑:李东洋)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