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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源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12-06 13:43 信息来源: 市审计局

           填报单位:辽源市审计局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
        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行政检查 辽源市审计局  财政审计科、行政事业科等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本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    
        2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行政检查 辽源市审计局  财政审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本级预算执行部门(单位)      
        3 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行政检查 辽源市审计局  行政事业审计科、金融审计科等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市属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    
        4 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行政检查 辽源市审计局  金融审计科、内部审计指导科等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市属国有、国有控股的企业和金融机构    
        5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 行政检查 辽源市审计局 财政审计科、行政事业科等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6 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 行政检查 辽源市审计局 财政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科等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7 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 行政检查 辽源市审计局 金融审计科、财政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等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有关政府部门、事业组织、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及其他管理、分配和使用的有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    
        8 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行政检查 辽源市审计局 财政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有关政府部门和政府委托机构,管理、分配和使用的有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    
        9 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行政检查 辽源市审计局 金融审计科、财政审计科等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有关政府和使用外债转贷资金的单位    
        10 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行政检查 辽源市审计局 财政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等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 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有关政府和政府部门    
        11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辽源市审计局  经济责任审计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等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领导干部      
        12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行政检查 辽源市审计局 财政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等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相关单位    
        13 对特定事项开展专项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行政检查 辽源市审计局 农业农村审计科、金融审计科、内部审计指导科等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    
        14 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其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 行政授权 辽源市审计局 财政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等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上级审计机关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但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审计事项不得进行授权;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下级审计机关    
        15 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存款 行政检查 辽源市审计局 财政审计科、金融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等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16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行政强制 辽源市审计局 财政审计科、金融审计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被审计单位    
        17 暂停拨付、暂停使用资金 行政强制 辽源市审计局 财政审计科、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等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被审计单位,财政部门及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18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 辽源市审计局 财政审计科、金融审计科、内部审计指导科等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被审计单位    
        19 对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辽源市审计局 财政审计科、金融审计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    
        20 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行政检查 辽源市审计局 法制科、财政审计科等相关业务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被审计单位    
        (责任编辑:姚宜佟)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