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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5 15:32 信息来源:辽源市安全监管局

          辽安监管字〔2018〕73号

        各产煤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防范透水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2018年煤矿重点工作安排,结合我市煤矿实际,现就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一)提高对矿井水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水害防治监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分析研究本单位、本地区矿井水害防治的现状和加强此项工作的措施,防止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落实矿井水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水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矿井水害防治负技术责任。要根据煤矿企业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水害防治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企业应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专职水害防治人员要具备地质类相关专业学历或经专业培训,熟悉地质与水文地质专业技术工作。

          煤矿企业要严肃认真的进行矿井水文地质分类(包括受水害威胁程度),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并编制符合实际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二、加强基础工作,完善安全措施

          (一)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煤矿企业要认真编制和不断完善矿区水害防治规划、年度水害防治计划和水害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保证水害防治的资金、工程、设备仪器落实到位。要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矿井情况,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充水性图》等5种必备的防治水图件,建立健全矿区地下水动态观测网,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详实、可靠的技术依据。煤矿必须有专用探放水设备,日常设备要经常检修,确保完好。严禁用煤电钻代替专用探水钻机。把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情况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煤矿企业要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的必须综合运用物探、钻探等勘查技术进行补充勘查;否则,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都要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开采区域内地质资料达不到勘探要求的矿井,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制定和落实“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水害防治措施。

              (二)建立健全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煤矿企业应建立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防处理水害的措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立即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其它矿井也要开展水害隐患的排查。查出的水害隐患,要落实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水害防治工程应编制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工程结束后及时进行验收总结。

          (三)严格矿井防隔水煤柱的管理

          井田内有与河流、强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必须查清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已破坏的防隔水煤柱必须重新建立,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在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四)加强断层水、底板承压水的超前治理

          巷道过导水断层、裂隙(带)等构造地带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含水丰富,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井筒工程穿过强含水层时,必须进行预注浆封堵加固。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进行疏水降压,保证安全开采;无法保证安全开采时,必须进行底板加固注浆。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落实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五)建立完善的井下排水系统

          矿井排水系统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仓、水泵、输电线路等设施,确保矿井正常排水,并满足特殊情况下排水需要。涌水量大的矿井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井底车场或井下中央泵房应设置防水闸门等防水工程。

          (六)做好老空(窑)水的探放工作

          老空(窑)水是煤矿的主要水害之一,必须高度重视老空(窑)水的探放工作。在探水前,分析查明老窑水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探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探放水时,要认真检查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确保探放水安全进行。搞好防治矿井水害的培训教育。矿井有突水预兆时,应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煤矿企业必须配备齐全探放水设备和专业队伍。

          (七)加强现场管理

          煤矿企业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超前进行探水:(1)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窑或相邻煤矿时;(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时;(3)打开隔离煤柱时;(4)接近可能与河流、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6)接近其他有可能出水地区时。

          矿井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进行采掘活动:(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井积水等情况的;(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防治水机构和配备水文地质技术人员的;(3)未按规定设置防水设施及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4)在有突水威胁区域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5)擅自进入各种防隔水煤柱的;(6)有明显的透水征兆的;(7)地表有裂隙、塌陷坑等受大气降水威胁的;(8)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没有进行或未按安全评价采取措施的;(9)防治水措施不切实际的;(10)其它水害威胁没有排除的。

          (八)加强矿井的雨季“三防”工作

          认真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成立雨季“三防”领导机构,组建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抢险物资。雨季前,要对矿井排水设备和供电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清挖水仓、水沟和沉淀池,开展一次联合排水试验。煤矿位于地表河流、山洪部位等附近,井口、工业广场要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措施,防止地表水体倒灌矿井。雨大时要撤出井下人员。地表水体、采煤塌陷区、煤系地层露头等部位有漏水现象时,要对漏水的水体基底进行防漏加固处理。开展一次矿区范围内及相邻矿井地面积水、河流、塌陷坑废弃井坑大排查。煤矿企业火药库等建筑、矿井设备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防雷电装置。加强汛期值班工作,建立健全汛期值班制度,保障汛期通讯畅通,坚持设立专人收听收看天气预报工作,强降雨和雷电天气矿井作业人员不入井,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

          三、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应急救援

          (一)严肃查处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行为

          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是导致水害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煤矿安全监管要协同国土资源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严肃查处煤矿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活动。督促煤矿企业绘制真实可靠的井上下采掘工程平面图,为煤矿水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煤矿企业每年应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真实的采掘工程平面图。

          (二)加强煤矿水害防治监管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辖区内重大水害隐患要登记建档,重点跟踪落实隐患整治情况,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督促煤矿企业成立雨季“三防”领导机构、落实防汛物资、进行矿井联合排水试验。在雨季期间未落实水害防治措施的煤矿,要监督其停止生产,将井下人员全部撤到地面。凡煤矿企业没有配备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的,未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和队伍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的;防治水规划、年度计划资金和工程不落实的;没有建立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制定水害防治应急预案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要报请政府依法关闭。

          (三)加强水害应急救援工作

          各产煤县(区)政府要完善水害应急预案,配备能够满足抢险救灾的各种排水设备和专业抢险队伍,各煤矿企业也要完善水害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储备足够数量的抢险物资和设备,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并发挥作用。

          请县区煤矿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辽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5日

        (责任编辑:王玥)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