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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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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辽源市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房改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6 15:41 信息来源: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辽源市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房改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试行)的通知

          辽发改收管联〔2017〕74号

        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吉政令第203号),《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吉省价综〔2015〕16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辽源市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房改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格(试行)及有关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房屋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范围和标准。

          (一)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房改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房屋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实行明码标价。

          (二)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房改房物业服务收费(提供基本要求、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公共绿化养护管理、保洁服务、公共秩序维护、装饰装修管理)政府指导价格(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计算)如下:

          一级:每平方米为1.10-1.60元;

          二级:每平方米为0.90-1.10元;

          三级:每平方米为0.70-0.90元;

          四级:每平方米为0.50-0.70元;

          五级:每平方米为0.30-0.50元。

          二、普通住房前期和保障性住房、房改房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外允许收取的其它费用:

          (一)电梯服务费。电梯服务收费按照辽源市发改委、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住房电梯运行维护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收管联〔2016〕13号)执行。即电梯运行维护费由电梯的维护费(材料、工时费)、检验检测费和电费构成。各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把这三项实际费用按户分摊收取,不得盈利,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明码标价,定期公示,接受业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阻止业主在装修期间使用电梯、也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二)公共电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物业服务费中包含公共电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凭相关部门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公共电费。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可自行清运,也可委托环卫处或物业服务企业清运,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小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我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省价收〔2016〕129号)规定执行。即住宅小区停车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三、物业服务费按月为单位收取,最多可预收12个月。

          四、住房前期和保障性住房、房改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办理程序。

          各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前不再办理收费许可证、物业备案文件,但必须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后,按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要求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实行明码标价。本文件实施后,对未达到服务等级标准要求对应收取物业服务费、高出政府最高限价、未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此文件执行,国家和省有新的政策出台的,按其规定执行。

          附件:市普通住宅物业“菜单式”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

          辽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5月26日 

        (责任编辑:马彦秋)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