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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市区常住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06 14:26 信息来源: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市区常住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的有关政策情况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必要性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畅通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制度通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开展了《实施意见》的制定工作。出台《实施意见》的目的是,加快构建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两类。其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要面向城镇户籍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我市从2014年开始已经运行多年。政策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新市民实施,在原低保户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我们从实际出发,制定符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的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快递人员、优抚对象以及引进人才等各类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的家庭或本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采取调剂棚改空置房源、改建和新建等多种方式来筹集房源,政府给予支持,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政府指导价格,从而切实解决好各类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二、政策依据

          1.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2.《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发〔2011〕18号) 

          3.《辽源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办法》(辽府发〔2014〕28号) 

          4.《辽源市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22条,具体规定如下:第一条为扩大保障范围的条件;第二条明确了范围人群;第三条确定市区两级保障部门职责;第四条为保障方式;第五条为补贴资金来源;第六条为房源筹集方式;第七条为补贴标准;第八条为申请条件;第九条为审批程序;第十条为物殊群体照顾范围;第十一条为提交材料内容;第十二条为补贴审查办法;第十三条为承租合同;第十四条为收入线和住房困难标准;第十五条为租金的收取标准;第十六条为公租房房屋标准;第十七条为公租房租金管理;第十八条为公租房出售要求;第十九条为对承租人的约定;第二十条为承租人房屋费用缴纳;第二十一条为公租房管理;第二十二条为《办法》的执行规定。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责任分工。为提高工作效率,实行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在《实施意见》中明确了公租房保障工作的行政区域划分,市直有关单位和市区两级住房保障部门各自的工作职责,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 

          (二)清晰了保障程序。《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了保障的范围和条件、保障方式和受理程序、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以及保障退出机制。 

          (三)制定了资金标准。对保障对象的补贴资金来源、收入标准、补贴标准、租金标准和各类费用的交纳进行逐项制定。 

          (四)突出了特殊群体优惠政策。《实施意见》中明确了劳模、军人、烈士遗属、军人遗属、立功复转军人、因公殉职遗属、公伤基层工作人员以及引进人才,优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承租优惠租金公租房。特别对“引进人才”的保障办法做出了准确规定。 

          总之,《实施意见》立足于百姓生活和城市发展的整体需要,是一个以民生为本、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的规范性文件,将为我市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提供操作指南,将会对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积极的作用。  
        (责任编辑:马彦秋)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