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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自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13 16:02 信息来源: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8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式印发了《吉林省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自行管理办法》(吉建联发〔2022〕52号),按照相关要求,作以下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业主可以通过自行管理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但管理主体、管理方案、管理流程、服务内容等都需要进一步细化。为健全物业管理法规政策体系,提高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自行管理水平,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创造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依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22年3月份开始起草《吉林省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自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2年8月3日起先后向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梅河口市、长白山管委会、部分街道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2022年8月23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并组织风险评估,经专家组讨论,认为《吉林省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自行管理办法》内容可行,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风险可控,一致同意并提交会议讨论;2022年9月13日,通过厅合法性审查;2022年9月16日,召开厅长办公会,讨论并通过《吉林省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自行管理办法》;2022年10月18日,正式印发《吉林省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自行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吉林省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自行管理办法》共11条,对采取聘请单项服务组织、劳务人员或业主等方式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坚持党建引领、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原则,明确由业委会或居民委员会组织全体业主在街道(乡镇)指导下自行管理。主要内容:一是明确管理主体。小区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全体业主自行管理;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且尚未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全体业主自行管理。二是制定管理方案。业主在决定自行管理之前,应当制定自行管理方案,包括:确定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作为组织业主自行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自行管理的区域范围、时间期限、具体事项、具体方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方式等。三是规范管理流程。业主自行管理方案应当提交业主大会表决或者经业主共同决定后,10日内报所在地街道(乡镇)备案。四是约定服务内容。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方案要求,与专业性服务组织签订协议,约定服务的内容、标准、费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向业主及时公示协议相关信息,保存相关档案和资料。

          附件:《吉林省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自行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马彦秋)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