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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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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发布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7-07-30 09:59 信息来源:市政府门户网站

            为规范市政府网站群信息发布工作,提高信息质量,促进信息采集、发布、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政府网站群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网站群发布的信息应是县(区)、部门和单位主动公开的文字、数据、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信息来源必须安全可靠。 

          二、市政府网站群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建立和完善信息发布保密审核制度,强化信息把关,确保信息安全。 

          三、市政府网站群发布的信息必须注明信息来源,即信息提供单位。除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化管理科自行采编的信息外,其他信息均不得标注“辽源政府网”字样。 

          四、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化管理科信息采编人员采集发布,经授权也可将一些专题专栏交由批准建设专题专栏的部门或单位管理维权,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化管理科负责监管。 

          五、县(区)、部门或单位在主流媒体(报纸、电视、电台)上刊登、发布的各类重要政务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 

          六、信息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县(区)、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是市政府网站群各子站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作为信息审核负责人,所有报送和发布的上网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同意后,方可通过网站群信息报送系统报送和发布。 

          七、审核的程序: 

          (一)信息员拟定拟发布信息内容,在子站发布或上报信息的填写《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审批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的填写《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表》。 

          (二)信息审核负责人重点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敏感性、是否涉密性等进行审核,审核签发或通过后方可发布。 

          八、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信息报送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 

          九、严格执行相关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十、严禁在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责任编辑:王施棋)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