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辽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增加“政务数据共享议事协调机制”
智慧辽源办〔2021〕4号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委各部、委、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35号)建立政务数据共享议事协调机制,明确政务数据共享议事协调机制主要职责文件要求,拟在“智慧辽源”建设领导小组现有职能基础上增加政务数据共享议事协调机职责。协调机制由“智慧辽源"建设领导小组承担职责,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承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对外以“智慧辽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智慧辽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辽源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代章)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