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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05 09:32 信息来源:政务数字局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推进政务信息化建设,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实施了《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55号令),对规范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放管服”改革不断走向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对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提出了新要求,迫切需要对原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并提升效力层级。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制定并报请国务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印发了《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并于2020年2月1日开始执行。

          为与国家政策相衔接,进一步提高我省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吉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印发。

          二、文件的内容亮点

          《管理办法》共计七章38条。第一章总则1-5条,主要规定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协调机制、部门职责的要求;第二章项目规划和审批6-13条,主要规定了项目规划、建设方式、项目审批、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第三章建设管理14-25条,主要规定了项目建设、网络安全、密码应用、档案管理等要求,及安全可靠产品应用、依托云资源建设、与市县协同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第四章验收及绩效评价26-29条,主要规定了验收管理、绩效评价的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30-34条,主要规定了监督管理、问责机制的要求;第六章运行管理第35-36条,主要规定了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和运维要求;第七章37-38条,就相关事项作出了说明。

          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支撑各省级政务部门工作或履行其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保障体系(含灾备系统)、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以及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二)明确统建方式和要求

          本办法明确 “统一建设为常态,自行建设为例外”的要求。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对各省级政务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进行分析论证、归类整合、科学重组,统筹建设内容,优化建设方案,确定项目采用统一建设方式或自行建设方式。

          (三)明确简化审批程序

          本办法明确了可以简化审批程序的三种情形:

          纳入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涉及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中应增加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部分内容。

          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以及单纯设备购置的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不再审批初步设计。

          (四)明确共建要求

          本办法明确涉及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共建共享的项目,应明确牵头部门,统筹组织参建部门进行需求分析、框架设计、项目申报、项目实施,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和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

          (五)明确信息资源共享要求

          本办法明确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意见、批复文件中都应包含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的内容。

          (六)明确依托云资源建设

          本办法明确项目建设应当充分依托“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开展集约化建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其他政务云和数据平台。使用“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资源要立足节约、合理配置,杜绝闲置和浪费。

        (责任编辑:孙威)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