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发布审查制度
市应急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发布审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为促进辽源市应急局行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发布审查范围:市应急局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并按规定程序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统计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办法、细则、通知、方案及公告等均属于规范性文件,应发布审查。
二、规范性文件由各科室起草,法规科与办公室共同审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局长签发。
三、规范性文件审查内容侧重于文件的合法性、现实性、协调性、合理性、严肃性,具体审查内容包括:
1. 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2. 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国家和省上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
3.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4.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统计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
5.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6.统计报表制度是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统计报表是否有表号,制表机关和审批机关。
四、法规科和办公室在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有关科室提出意见,或提供有关法律依据以及协助审查的,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在限期内答复。必要时,法规科可以召集相关科室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各科室必须遵守。
五、本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法规科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六、市政府法制办在对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审查中,如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由法规科移交局起草科室承办。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