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制度
市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制度
为加强权责清单管理,规范行政职权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对象,包括公布运行的权力清单和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以及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
二、权责清单内容包括: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等。
三、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四、法规科负责局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以及权责清单中涉及职权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增加: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
(二)国务院及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职权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设定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下放管理层级: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下放管理层级的;
(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
(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四)其他应当下放管理层级的情形。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变更: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变更的;
(二)行政职权事项的类型、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等要素调整的;
(三)行政职权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变更行政职权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九、对上述情形增加、取消或者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法规科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局分管领导提出申请。经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相应调整权责清单。
十、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权责清单。
十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就权责清单的调整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法规科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公布电话、电子信箱,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