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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源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辽源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400744568627N/2021-01185
        分  类: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辽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09日
        标      题: 辽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 印发《辽源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辽公管办发〔2021〕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15日
        索  引 号: 11220400744568627N/2021-01185 分  类: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辽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09日
        标      题: 辽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 印发《辽源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辽公管办发〔2021〕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15日
          辽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

        印发《辽源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辽公管办发〔2021〕3号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辽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交易相关方:

        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全程电子化进程,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吉林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吉公管办〔2019〕5号)等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了《辽源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2169

        辽源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秩序,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吉林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吉公管办〔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以网上挂牌方式出让辽源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出让人)委托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以下简称网上挂牌出让),是指辽源市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通过辽源市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向社会公开发布挂牌出让公告,接收申请人报名信息,接受竞买人报价、竞价信息,最终确定竞得人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 网上挂牌出让由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参加辽源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出让人、交易中心在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第六条 网上交易系统由信息发布、出让文件下载、竞买申请、竞买保证金缴纳、网上报价、网上延时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示等部分组成。

        第七条 在挂牌期结束前,网上交易系统对申请人、竞买人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防止申请人、竞买人身份信息泄露,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第二章 挂牌信息发布

        第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出让公告及地块基本信息,由出让人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开发布,交易中心在辽源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以下简称交易服务网)公开发布。

        出让地块基本信息包括以下信息: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交易中心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编号、宗地位置、宗地面积、宗地用途、规划指标要求、出让年限等;

        (三)竞买申请条件和要求;

        (四)获取出让文件的途径和竞买申请的起止时间;

        (五)交易的时间、地点;

        (六)起始价、竞价方式、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缴纳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九条 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应当至少在网上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出让文件至少在网上挂牌开始日前10日竞买人自行下载。网上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通过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做出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通过交易服务网浏览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信息,并在网上交易系统下载出让文件。出让人及交易中心不组织对出让宗地的现场踏勘,申请人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

         

        第三章 竞买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取得有效的数字证书参与申请和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遗失数字证书或其密码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挂失并重新申领。

        第十三条 在地块竞买之前,申请人应当按要求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填报真实有效的相关信息,并在网上交易系统中下载出让文件,详细阅读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出让须知、出让地块相关信息及交易条件。

        申请人对网上挂牌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向交易中心咨询。

        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出让公告、交易须知、出让文件等其他相关文件和宗地现状等无异议,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完全接受。

        第十四条 竞买地块的申请人,应按网上交易系统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申请人身份等相关信息后,向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申请书;申请人对地块进行联合竞买的,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出资比例。申请人竞买多宗土地,应当分别申请。

        竞买申请应在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前提交。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应在挂牌结束日前2天。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按网上交易系统生成的随机保证金账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应当以申请人的身份缴纳;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个竞买地块,需竞买多个地块的,须分别缴纳竞买保证金。

        申请人在保证金截止时间内,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至指定账户的获得报价资格。申请人没有按时缴纳竞买保证金,或未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的,均不能参与网上报价。

         

        第四章 网上报价、延时竞价

        第十六条 竞买人在自由竞价阶段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当前系统显示的交易价格,报价应以增加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加幅度,在报价期内,可多次报价。符合条件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予以接受,并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在询问期选择是否参与网上延时报价。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延时竞价,是指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届满,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延时竞价的,以高于当前最高报价一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为竞价的起始价组织网上延时竞价,按出价最高者得并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条 网上延时竞价程序。网上交易系统以5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5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再顺延5分钟。

        5分钟倒计时截止,网上交易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底价及出让结果。

        第二十一条 挂牌期限届满时,自由竞价阶段出价最高者在询问期结束后自动进入延时报价阶段,其他在自由竞价阶段有效出价的竞买者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询问期限为5分钟,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延时竞价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延时竞价程序,延时竞价基础时长为5分钟,在该时段如果有竞买人进行有效报价,延时竞价时长在报价时刻起顺延5分钟,直到无竞买人进行更高的有效报价,最终通过网上延时竞价确定竟得人。挂牌期限届满,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除自由竞价出价最高者外,无竞买人参加网上延时报价的,按照下列规则显示的报价确定是否成交:

        (一) 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 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网上交易系统显示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二条 网上挂牌报价、延时竞价截止时,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并公布竞价结果

         

        第五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三条 竞得人应当在网上挂牌出让结束后1日内,在网上交易系统下载自动生成的《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并在线打印《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竞得人为联合竞买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将根据竞买申请时填写的资料和网上挂牌出让情况,自动生成竞买人各方名称的《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竞得人与交易中心在挂牌出让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交易中心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拒绝签订《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挂牌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竞得人应在《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内,持《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和有关资料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交易中心和竞得人的名称、地址;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块编号、面积、用途、出让年限、出让方式;

        (三)成交日期、地点和成交价格;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

        (五)竞买保证金的处置办法;

        (六)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挂牌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未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六章 结果公示

        第二十六条 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交易服务网将出让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结果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竞得人的名称;

        (二)挂牌日期、公示日期;

        (三)竞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编号、位置、面积、用途、出让年限等;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价格;

        (五)其他应当公布的内容。

         

        第七章 其他规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发布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一)出让人明确出具书面意见中止或终止挂牌活动的;

        (二)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要求中止或终止出让活动的;

        (三)涉及宗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宗地价格的重要变动,需要重新报批出让方案的;

        (四)因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应当依法中止或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因竞买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人承担,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不中止,也不终止。

        第三十条 中止事项消除后,应在挂牌出让起始日5日前发布恢复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恢复网上挂牌出让。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竞买人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联合竞买人经网上交易系统确认竞买资格后所实施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联合竞买人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竞买人的数字证书和密码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竞得结果无效,视为违约,出让人可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竞得人必须按土地成交额的20%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

        (一)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三)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第三十三条 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泄露与申请人、竞买人和网上交易系统有关信息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网上交易过程所涉及时间,除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记录到账时间为准外,其余均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